只需花40元、1个小时,就能让热门歌手为你“独家演唱”歌曲。看似不可能实现的“心愿”,在AI时代并非遥不可及。
近日,记者在国内某大型网购平台上,仅用40元一首的单价,就让“AI姿”“AI方大同”为自己定制歌曲。提供上述服务的店铺主称:“还可以定制唱歌模型,后续自己可以无作歌曲。”
随着AI大模型算力的发展,由AI歌手“演唱”的歌曲,已到了让人难辨的地步,但随之而来的声音侵权、版权纠纷等问题也日益突出。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聚焦AI技术迅猛发展背后的声音侵权乱象进行调查。
“只需1小时,AI姿就能为你唱生日歌。”记者在某网购平台搜索“AI歌手”“AI翻唱”等关键词,立马出现了不少可以提供该项服务的商家,甚至有商家显示累计销量已超过2000单。
记者点进一家销量较高的店铺,咨询是否可以用AI翻唱姿、方大同的歌曲时,客服表示可以,只需支付歌曲制作费。“一首40元,两首还可以打折。”该客服说。
记者转账70元后,不到1个小时便收到了“成品”:“AI姿”演绎的《生日快乐歌》、“AI方大同”翻唱的《想见你》,两首AI翻唱歌曲的音色、咬字风格,甚至连换气声都与真人歌手高度相似。
AI明星演绎的歌曲被用来干什么了?记者调查发现,用户生成AI明星翻唱作品后,有的将其作为数字藏品存储于本地设备,满足个人“收藏需求”,有的“作品”被上传至网络社交平台,成为引流甚至变现的工具。
比如,此前有UP用开源AI工具克隆小米创始人雷军的声音,制作雷军吐槽友商恶搞视频,引发小米法务部;某保健品公司生成张文宏医生的虚假推销语音,在直播中“张文宏推荐××口服液增强免疫力”,中老年人下单购买。
如果说上述的AI“克隆”声音技术需要购买,或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但随着AI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普通可以直接体验这项技术。
记者在手机应用商城发现了一款名为“星某”的APP,其号称可以定制AI聊天智能体。用户可以直接和比如“杨幂”“赵丽颖”“杨紫”等“明星”进行对话聊天。
更有甚者,有些博主还在互联网兜售AI声音制作教程,有了技术和教程的,获取AI拟声产品已经变得非常简单。
“随着AI技术的应用门槛不断降低,AI拟声行为的实施呈现泛化趋势。”暨南大学院、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许清指出。
由于“AI拟声”的整个链条较长,涉及的主体较多,对侵害声音权益行为的追责,实践中会存在一定的障碍。
比如,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用户(商家)会因匿名化而难以锁定,作为AI拟声工具的技术提供方可能会基于“技术中立”进行抗辩,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平台方的注意义务的要求程度也不够明确。
许清认为,对于AI声音侵权行为的规制,理论上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以及第六条第四项中“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一兜底条款,但当前法院对于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适用较为谨慎,对于第六条第四项的适用对象是否能扩张至“标识”以外的非标识性元素仍存在争议。
因此,在现行民明确了可以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进行的前提下,适用民第一千零二十第二款的“对自然人声音的,参照适用肖像权的有关”,可能还是当前规制AI声音侵权行为的主要径。
许清的说法正好呼应了去年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该案首次明确声音权益于录音制品著作权,未经许可将声音用于AI化处理属于违法,为AI技术应用中的人格权划定了法律边界。
许清还补充道,目前所讨论的AI拟声侵权,更多的是基于侵权主体利用了特定声音的经济吸引力来“搭便车”,所以判定侵权的关键是AI拟声是否会被识别成被侵权主体的声音。“将AI拟声产品用于引流营利等场景,同样可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会被认定为侵权。”
“这就像数字时代的声音盗窃。”广东立幸律师事务所莫圣玮律师指出,未经许可伪造或商业化使用声音可能构成侵权。“如果用AI明星的声音来制作短视频、直播带货等,还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甚至犯罪。”
专家,针对AI时代的声音侵权乱象,亟须加固多层次的“安全护栏”,让治理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
比如,民第一千零二十第二款已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参照适用肖像权的有关。”而对于肖像权的,民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莫圣玮表示,购物平台和应用市场对于上架销售的AI声音产品和涉及AI声音模仿功能的软件,应加强合规性审查,及时下架违规商品和应用。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彦表示,在端,平台在内容发布前要进行针对性审核,并对AI声音内容进行显著标注提示,对可能相关的内容及时下架。
现有司法实践对肖像权有较具象化的认定标准,如可以通过辨别相貌特征进行区分或比较。要在法律层面认定AI声音是否侵权,更依赖现代甄别技术,如声纹识别鉴定等。但目前,声纹鉴定机构数量较少,且费用昂贵,门槛相对较高。对此,莫圣玮,进一步完善声音侵权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并通过适当增加声音检测机构数量或改进声音鉴定技术的方式,提高AI时代声音权的效果。
AI声音克隆从声纹数据采集、算法开发到实际应用等环节涉及多个主体,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形成合力。对此,温彦,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各方在内容审核、数据使用、算法推荐等方面的责任,涉及的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打击AI声音侵权行为。
个人信息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温彦提醒,面对AI时代的声音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若侵权方无主观恶意,可先沟通要求对方下架止损,后续根据配合程度选择协商或诉讼。(南方日报 记者 李乾 杜玮淦 祁雷)
只需花40元、1个小时,就能让热门歌手为你“独家演唱”歌曲。看似不可能实现的“心愿”,在AI时代并非遥不可及。
近日,记者在国内某大型网购平台上,仅用40元一首的单价,就让“AI姿”“AI方大同”为自己定制歌曲。提供上述服务的店铺主称:“还可以定制唱歌模型,后续自己可以无作歌曲。”
随着AI大模型算力的发展,由AI歌手“演唱”的歌曲,已到了让人难辨的地步,但随之而来的声音侵权、版权纠纷等问题也日益突出。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聚焦AI技术迅猛发展背后的声音侵权乱象进行调查。
“只需1小时,AI姿就能为你唱生日歌。”记者在某网购平台搜索“AI歌手”“AI翻唱”等关键词,立马出现了不少可以提供该项服务的商家,甚至有商家显示累计销量已超过2000单。
记者点进一家销量较高的店铺,咨询是否可以用AI翻唱姿、方大同的歌曲时,客服表示可以,只需支付歌曲制作费。“一首40元,两首还可以打折。”该客服说。
记者转账70元后,不到1个小时便收到了“成品”:“AI姿”演绎的《生日快乐歌》、“AI方大同”翻唱的《想见你》,两首AI翻唱歌曲的音色、咬字风格,甚至连换气声都与真人歌手高度相似。
AI明星演绎的歌曲被用来干什么了?记者调查发现,用户生成AI明星翻唱作品后,有的将其作为数字藏品存储于本地设备,满足个人“收藏需求”,有的“作品”被上传至网络社交平台,成为引流甚至变现的工具。
比如,此前有UP用开源AI工具克隆小米创始人雷军的声音,制作雷军吐槽友商恶搞视频,引发小米法务部;某保健品公司生成张文宏医生的虚假推销语音,在直播中“张文宏推荐××口服液增强免疫力”,中老年人下单购买。
如果说上述的AI“克隆”声音技术需要购买,或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但随着AI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普通可以直接体验这项技术。
记者在手机应用商城发现了一款名为“星某”的APP,其号称可以定制AI聊天智能体。用户可以直接和比如“杨幂”“赵丽颖”“杨紫”等“明星”进行对话聊天。
更有甚者,有些博主还在互联网兜售AI声音制作教程,有了技术和教程的,获取AI拟声产品已经变得非常简单。
“随着AI技术的应用门槛不断降低,AI拟声行为的实施呈现泛化趋势。”暨南大学院、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许清指出。
由于“AI拟声”的整个链条较长,涉及的主体较多,对侵害声音权益行为的追责,实践中会存在一定的障碍。
比如,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用户(商家)会因匿名化而难以锁定,作为AI拟声工具的技术提供方可能会基于“技术中立”进行抗辩,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平台方的注意义务的要求程度也不够明确。
许清认为,对于AI声音侵权行为的规制,理论上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以及第六条第四项中“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一兜底条款,但当前法院对于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适用较为谨慎,对于第六条第四项的适用对象是否能扩张至“标识”以外的非标识性元素仍存在争议。
因此,在现行民明确了可以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进行的前提下,适用民第一千零二十第二款的“对自然人声音的,参照适用肖像权的有关”,可能还是当前规制AI声音侵权行为的主要径。
许清的说法正好呼应了去年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该案首次明确声音权益于录音制品著作权,未经许可将声音用于AI化处理属于违法,为AI技术应用中的人格权划定了法律边界。
许清还补充道,目前所讨论的AI拟声侵权,更多的是基于侵权主体利用了特定声音的经济吸引力来“搭便车”,所以判定侵权的关键是AI拟声是否会被识别成被侵权主体的声音。“将AI拟声产品用于引流营利等场景,同样可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会被认定为侵权。”
“这就像数字时代的声音盗窃。”广东立幸律师事务所莫圣玮律师指出,未经许可伪造或商业化使用声音可能构成侵权。“如果用AI明星的声音来制作短视频、直播带货等,还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甚至犯罪。”
专家,针对AI时代的声音侵权乱象,亟须加固多层次的“安全护栏”,让治理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
比如,民第一千零二十第二款已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参照适用肖像权的有关。”而对于肖像权的,民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莫圣玮表示,购物平台和应用市场对于上架销售的AI声音产品和涉及AI声音模仿功能的软件,应加强合规性审查,及时下架违规商品和应用。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彦表示,在端,平台在内容发布前要进行针对性审核,并对AI声音内容进行显著标注提示,对可能相关的内容及时下架。
现有司法实践对肖像权有较具象化的认定标准,如可以通过辨别相貌特征进行区分或比较。要在法律层面认定AI声音是否侵权,更依赖现代甄别技术,如声纹识别鉴定等。但目前,声纹鉴定机构数量较少,且费用昂贵,门槛相对较高。对此,莫圣玮,进一步完善声音侵权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并通过适当增加声音检测机构数量或改进声音鉴定技术的方式,提高AI时代声音权的效果。
AI声音克隆从声纹数据采集、算法开发到实际应用等环节涉及多个主体,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形成合力。对此,温彦,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各方在内容审核、数据使用、算法推荐等方面的责任,涉及的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打击AI声音侵权行为。
个人信息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温彦提醒,面对AI时代的声音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若侵权方无主观恶意,可先沟通要求对方下架止损,后续根据配合程度选择协商或诉讼。(南方日报 记者 李乾 杜玮淦 祁雷)